子卯刑:實質是子水生卯木,若卯木為用神則吉,為忌神則兇,至於三子刑一卯,卯木受傷,實質是水大木漂,或三卯、兩卯刑一子,其實是卯木盜洩子水的力量,子水受損。
寅巳刑:實質是寅木生巳火,若寅多形成兩寅、三寅刑巳,實質是木多火熄,巳火受傷。
巳申刑:應論合,因為合大於刑,無論論刑論合,實際是巳火合克申金,但若局中水旺,巳申可以合化水。
寅申刑:實質論沖,合沖在先,沖大於刑。
寅巳申三刑:因刑形成寅木生巳火,巳火克申金,申金受損,只有在巳火旺時,三刑才成立,否則成立,若金旺可論申沖寅、申合巳,若木旺可論寅木沖申金、寅木生巳火。
丑未戌三刑:實質是土氣的聚結,土力量增大,而藏干均有不同程度受損。三刑出現,若土為忌神時主兇,為用神時主吉。
辰午酉亥自刑:辰與辰、午與午、酉與酉、亥與亥自刑,實質是各自力量的疊加。原局有辰,主靜,逢大運流年遇辰為自刑,辰土旺起來;有主動生克權。
相刑必須在沒有沖、合、會、穿干擾衝擊下才產生作用,如一遇沖合會穿,則只論同類同行相扶而不論刑。好比同一國家之人,在和平時代可能競爭排擠,但在外敵來犯時,卻團結共禦敵人。
相害又稱“六害”或“六穿”,古代則稱其全名為“穿心六害”。所謂穿害,就是故意干擾破壞的意思;地支六合均團結融合為一體,若遭遇外力來衝擊拆散,其合力必受破壞;所以,凡能衝擊六合局中任一組者,即屬穿害。兩支互相陷害,使之無法與另g支產生六合,好比嫉妒心強的人只希望他人離散孤單,而不希望他人和睦相處一樣,所以六害有嫉妒暗害的意思。害似乎與地球的磁場向量有關,而與五行之克無關,相害兩支的和均為210度。
相害實質是生克,有合沖首論合沖,無合沖再看刑,無刑再看害。但刑沖合害因距離、阻隔、大運流年的介入而改變。相害不但是地支本氣間相互生克,藏干也參戰。比如子未害,是子中癸水克未中的丁火。若丁火為用神則有災,多主病傷災。
地支“沖合會刑害”的關係中,以“沖合會”的關係較為緊要,“刑害”的關係則較輕。
地支之害,並非由陰陽五行生剋而來,故兩支相害,是雙方互生作用與影響,絕非單方對另一方之作用。
如子午相衝,子勝午敗。有醜合子害午,若子為吉神,午為兇神,則醜合子是減輕吉力,但也不比午沖更重,而是減輕懲兇之力,不利於命局。
只兩支相害而無沖,沒什麼影響。
兩支相害,其一逢合,以合來論。
兩支相害,地位間隔,不以害論。
刑和害的含義跟“沖”不太一樣,沖是屬於直接、突發、明顯、相對的,並於較短期內見真章的事象;而刑與害多屬較長期性的潛伏因素醞釀的事象,它的發生有遠因可溯,這些遠因有的牽涉到本人的心態或潛意識,有些卻又牽涉到他人的心態或潛意識:有的牽涉到本人的生活習慣,有些卻又牽涉到他人的生活習慣;有的牽涉到家庭或社會的特殊背景,有些卻又牽涉到公司或政府、國家的法令、規章、制度等。
刑與害牽涉到本人或他人的意識心態、生活習慣及法律規制,便有可能產生“我刑他害他”或“他刑我害我”,下面以比喻的方式解釋沖、刑、害的區別:
王某騎車外出,途中與一人碰撞而受傷,這就好比是命理上的“沖”,其事件的發生是突然、明顯、直接、短期內見結果的,沒有預期心態。若車禍造成王某受重傷,而對方安然無恙,事後王某或其家人多次尋對方要求賠償未果,王某越想越氣憤,找了幾名惡漢去修理對方,此次的打架就好比是命理上的“害”,因為對方挨打已涉及王某的預期心態。若王某將對方打死,遭警察逮捕,並被移送法院判刑,就好比是命理上的“刑”,雖然王某並未預期致對方於死地,但其行為卻涉及到國家法律。